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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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6日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马某某、王某某被北方民族大学、宁夏师范学院录取的喜讯。这是近年来我院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后,实现重返校园,助力圆梦的一起成功案例。
2019年2月8日20时许,马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固原市原州区某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沙某某发生争执,而后将沙某某殴打致轻伤。案发后,马某某、王某某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2019年6月12日,原州区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帮教考察期限为6个月。
为让马某某、王某某“无痕”回归社会,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及观护帮教过程中,采取多元化帮教措施。一是通过社会调查,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身心情况。在审查逮捕环节,承办检察官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王某某时,了解到二人成长过程中被父母过于溺爱,平时缺乏管教,有经常与同学酗酒的不良嗜好。通过走访二人所在学校,了解到马某某、王某某学习成绩较好,但性格偏激,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耐心沟通,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帮助二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最终促使马某某、王某某认罪悔罪,自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是温情执法,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及时为马某某、王某某申请援助律师到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二人一贯表现及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估。鉴于马某某、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向马某某、王某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后,二人和承办检察官畅聊了未来学习、生活愿景,承诺用实际行动回报家人及社会的关爱。三是落实温情回访,挽救效果明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与马某某、王某某所在学校及其家属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管协议书》,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学校的管教责任。通过定期回访,全面了解二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杜绝不良动向的苗头。检察官也时常与马某某、王某某微信联系,采取温情谈话方式给予更多鼓励和关怀,使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自2019年以来,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14人。三名涉罪未成年考上高中,五名考上中专院校,观护帮教成效明显。我院深入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落实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精准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与学校家庭共发力,为涉罪未成年悔过自新,重返校园,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这将进一步激励检察干警增强做好未成年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履行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责,为守护好祖国的明天贡献力量。